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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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河州信利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源德盛塑胶电予(深圳)有限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XXXX.0)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红河州信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红河州信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