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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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2695.91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5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96289.99元,之后逾期利息以2992695.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5‰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885弄146号101室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奉字(2011)第006218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733002018年高抵字00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的总额以465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733002019年高保字0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30万元为限;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733002019年高保字0001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33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9元,减半收取1562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