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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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8月31日尚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375481.75元,并按年利率6.149%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由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若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为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弥勒市昆河公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产权证号为弥国用(2014)第XXXX号。若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涉案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四、由被告***、***、***某、***、***某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77元,由被告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