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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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 江苏汇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汇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89920.47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合计6089920.47元,并承担借款本金600万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含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29元,由被告汇阳公司、东洋公司、咸中公司、盐城阳标公司、江苏扬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