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六盘水久津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盘水久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六盘水久津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中天联合建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