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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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蕴之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之亲属许玉忠(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的江苏蕴之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以上第一、二项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