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蕴之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之亲属许玉忠(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的江苏蕴之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以上第一、二项保全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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