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煜美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1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绍兴市××路××号××号楼××层××室房屋腾退并归还给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3740元、物业费864元、违约金2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604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108元/月计算的物业费,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11日按60元/天计算的房租费、2020年7月12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60元/天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绍兴市工业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负担140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