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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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胜途运动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货款259404.13元; 二、反诉被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42的望远镜模具的制作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反诉被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42的蜂语极峰双筒望远镜模具; 四、驳回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昆明胜途运动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144元,由被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491元,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166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反诉被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900元,反诉原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68元。因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各自预缴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故上诉费用充抵后,被告西安蜂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诉讼费用4591元一并给付原告昆明腾洋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