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球川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2民初1528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球川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 负责人:沈佳欢,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球川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球川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球川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祖木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琼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