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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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金芦笙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垚福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2000000元、利息96000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 原告百色市通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融水金芦笙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位于融水县融水镇民族路1号润东融洲风情B区的12套房产(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在担保限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西垚福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用于质押的股权(持有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62.55%股权)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6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融水金芦笙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垚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