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磊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磊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600元;

二、被告上海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磊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21,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磊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400元;

四、被告上海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磊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损失(以2,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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