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珠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0457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住***。 负责人:徐志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兰,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珠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相鏐晨。 申请人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珠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0457号民事裁定。 解除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付被申请人上海珠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款646,545.10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江敏超 审判员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季国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晨晨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