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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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龙卡贷记卡透支本金96249.98元,利息28396.63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被告***购买的车牌号桂D×××××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