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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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5,387.6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750.8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8元,由被告***负担1,430元,由原告***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