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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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顺鑫木业有限公司 上海富杰名豪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富杰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顺鑫木业有限公司货款610,758.20元; 二、被告上海富杰名豪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顺鑫木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10,758.2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富杰名豪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8元,减半收取计4,954元,由被告上海富杰名豪家具有限公司、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