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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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 钦州华润勒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961157.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196115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中王帝印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钦州钦廉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100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负担10472元,由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7038元,减半收取13519元,由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138元,上诉人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已预交27100元,上诉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27038元,由华润混凝土(钦州)有限公司负担20945元,由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