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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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钦州农业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伍国樑,校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军,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钦州长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颖祥,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长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超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9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明晔 审判员黄富丽 审判员张艳蓉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日雄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