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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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代偿款27546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如下:1、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利息;2、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以754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与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