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他城影业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乐合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经鹏纬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经鹏纬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0元,被告经鹏纬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