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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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4685.86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负担236元,由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天源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泉分公司负担1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