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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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壹米游泳健身美容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4612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深圳市壹米游泳健身美容培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兴琨。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壹米游泳健身美容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2020年07月2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延涛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琛琛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