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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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幻影餐饮有限公司 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苏州冒派音乐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风靡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幻影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钻石眼泪》《最孤独的人》《坚毅的鸟》《勿忘初心》《从前慢》《归去来兮》《风一样的我》)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东莞市幻影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支出)2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