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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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688.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负担153元,由被告***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