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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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53037××××.1的“挂钩(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落入专利号为ZL20153037××××.1的“挂钩(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五、驳回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8元,由被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56元,由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666元。 原告义乌市品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