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中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贵州点金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2民初6240号 原告:贵州点金石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俊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宇,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中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亮。 原告贵州点金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点金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桂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丹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