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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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103650.6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93650.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计103650.6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等计3854.5元,扣除其垫付的3000元,尚需支付854.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等计3854.5元,扣除其垫付的418.57元,尚需支付3435.93元。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鉴定费4360元,合计5159元,由***负担2579.5元,***负担2579.5元。 (上述款项汇入:账户名称:***、账号:62×××82、开户行:常州市花园街支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