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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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767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17707.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已申请缓交),由***、***负担770元,***负担1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