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
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
广西客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基本电费2829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82975元为基数,按每日2‰,从2018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基本电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47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已预交),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负担1337元,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7710元;公告费350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已预交),由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47元(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8689元,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负担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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