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
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
广西客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基本电费2945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4525元为基数,按每日2‰,从2018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基本电费之日止);

二、驳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7元,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崇左扶绥供电局负担1267元,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7780元;公告费350元,由扶绥众成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