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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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县全晟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521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全晟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羽,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长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全晟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通化信通集团水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388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经将执行款交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