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松树林场的424公顷林地;合作造林两处118.9公顷;281.9公顷;坐落于湾沟林场的180公顷林地;坐落于砟子林场278.57公顷林地;坐落于八道江林场218公顷;坐落于石人林场250.65公顷林地;坐落于道清林场107.6公顷;坐落于铁厂林场233.3公顷林地;坐落于五道江林场90.5公顷林地的林权使用权与经营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1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为吉房权通字XXXX号,面积为1540.9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化县金圣泉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