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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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0093.6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退还被告***167877.11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原告***承担282元,被告***承担15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