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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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 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 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永钢钢铁集团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昭通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4425.03元,并以欠付货款3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 二、***、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昭通市通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7元,由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