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中欧有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1457号 原告: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中欧有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其明,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欧有机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雪莉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文莉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