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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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属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山云尚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富侨健康会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商标、第5054170号商标、第3959241号商标; 二、被告文山云尚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富侨健康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被告文山云尚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富侨健康 会所共同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