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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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文山弘鼎投资有限公司 丘北县富亿木业有限公司 云南新富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01民初1517号 原告:文山弘鼎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朝高,经理。 被告:云南新富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光玉。 被告:丘北县富亿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车玉海。 原告文山弘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富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县富亿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文山弘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文山弘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景景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跃珉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