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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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