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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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600XXXXX);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3559.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2月2日为2513.62元,之后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贷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41.1元,减半收取2870.55元,保全费2000.37元,合计4870.92元,由被告***、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