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江县汶川腾龙矿业有限公司
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县汶川腾龙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昌明,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长见,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南江县汶川腾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川腾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侯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699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依法应由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武侯融资担保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涉《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同时案涉《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载明争议管辖法院为武侯融资担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根据上述协议管辖条款载明的内容,均明确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廖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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