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顺丰海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防城港顺丰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50000元以及遣返费1000元,合计51000元; 2、原告***前述债权对被告防城港顺丰海运有限公司名下“顺丰51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本案债务,被告防城港顺丰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防城港顺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应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