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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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维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上诉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605531.10元及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508816.68元;2017年12月14日以后的欠款利息以2605531.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458元(远通公司已预交1570元,永固公司已预交8888元),保全费5000元(远通公司已预交),共计15458元,由上诉人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65元,被上诉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