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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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河池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9338.0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578元,***负担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各负担416.5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