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机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汪清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7501执保9号

申请人:汪清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汪清县汪清镇。

法定代表人:兰志良。

被执行人:延边机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依兰镇。

法定代表人:吴龙春。

关于申请人汪清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机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吉75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延边机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1、位于延吉市延河街2345号河景嘉园1-8号1号楼1002,房屋产权证号为516166,面积314.56平方米。2.位于延吉市延河街2345号河景嘉园1-10号1号楼2002,房屋产权证号为516206,面积174.52平方米。3、位于延吉市延河街2345号河景嘉园1-7号1号楼1001,房屋产权证号为516204,面积298.39平方米。4、位于延吉市烟河街河景嘉园2-5号,2号楼1003,房屋产权证号为312722,面积863.42平方米。5、位于延吉市烟河街2371号、2387-2号、239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560469,面积492.74平方米。查封期限两年。裁定查封申请人汪清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汪清镇汪清街西1226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9)汪清县不动产权第0014389号,面积为252.91平方米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两年。

至此,申请人汪清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吉7501执保9号

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9)吉7501执保9号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邱新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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