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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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 来宾市卓盛投资有限公司 来宾市明泽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市明泽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5743022.91元(暂计至2017年10月15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二、原告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来宾市卓盛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抵押物来国用(2013)第0804090084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来宾市卓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来宾市明泽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220515元、公告费750元,合计221265元,由被告来宾市明泽贸易有限公司、来宾市卓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