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
临江市宏大药业有限公司
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货款4153644.6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30元,减半收取计20015元,由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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