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3924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媚,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有国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江淑婷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