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1424元及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的利息4346.98元,此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实际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9.5元,由被告***、***负担347元。

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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