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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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奥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奥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184448.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奥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377.6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4日为6377.66元,此后至本案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84448.3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奥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杭州奥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41元;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奥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品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付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