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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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贺州市恒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梧州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559305.45元给上诉人***”;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8)桂04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上诉人***返还17654.95元给被上诉人贺州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9元(己减半收取),鉴定费8760元,合计19619元,由上诉人***承担12026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5元(上诉人***已预交10128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677元),由上诉人***负担107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