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旅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8)桂1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尚应赔偿上诉人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1.72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上诉人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元(上诉人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9080元,上诉人***已预交2596元),合计18160元,由上诉人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994元,上诉人***负担13166元(迳付上诉人贺州市星泰投资有限公司13166元,预交的25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